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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示催告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5民催61号 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丹,女,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2408180,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87,500元,付款人为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