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5民催61号
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福州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丹,女,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10月8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且申请人向本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为0010006222408180,出票日期为2016年8月12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10月1日,票面金额为人民币587,500元,付款人为上海浦东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收款人、持票人均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汇支行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申请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二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