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沪0116民催4号
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于2016年10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号码为XXXXXXXXXXXXXXXX、付款人为上海金山东方有线网络有限公司、收款人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票面金额为262,450元、出票日期为2016年6月29日、汇票到期日为2016年9月28日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人民币100元,公告费人民币1,190元,由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张 哲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 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
在申报权利的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或者申报被驳回的,申请人应当自公告催告期间届满之日起一个月内申请作出判决。逾期不申请判决的,终结公示催告。
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