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鄂0111民初11984号
原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广东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营业场所:武汉市洪山区。
负责人:***。
原告某某建设(湖北)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某某家居科技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