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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深圳市世纪某某创新投资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民辖终65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世纪**创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桂园街道宝安南路1036号鼎丰大厦15楼1511室。
法定代表人:赵鑫,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星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学府路软件产业基地4栋A座602室。
法定代表人:隆艳艳,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明德贝纳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七路泰然科技园苍松大厦1801-123。
法定代表人:刘茜,副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执行事务合伙人:深圳市云丝路股权投资基金企业(有限合伙)(委派代表:李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前海同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入驻深圳市前海商务秘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曾汉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曲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九街嘉葆润金座A座306。
法定代表人:周高英,总经理。
原审被告:吕咏梅,女,196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原审被告: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主要经营场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村南1号楼7层F777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吕咏梅。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世纪**创新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星互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德贝纳广告有限公司、深圳市云丝路创新发展基金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前海同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曲珍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吕咏梅、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95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借款合同纠纷。首先,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六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吕咏梅、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共同签订《借款及投资意向协议书》,约定本案争议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根据约定,对于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吕咏梅、北京深蓝广科技术中心(有限合伙)所涉本案争议,原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其次,对于对**的起诉,由于**并非上述合同相对方,该协议管辖条款对**不具有约束力,故应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偿还借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即原审原告深圳市星互动科技有限公司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的起诉具有管辖权。
综上,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淑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