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9989号
原告: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630626。
法定代表人:隆艳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昀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GQA15。
法定代表人:冯乐芝。
被告: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19374。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
上列原告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64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桃江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佳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