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

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999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630626。
法定代表人:隆艳艳。
被申请人: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
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GQA15。
法定代表人:冯乐芝。
被申请人: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
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19374。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
申请人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22年4月27日作出(2022)粤0304民初19991号民事裁定书,并对被申请人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相应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84860.5元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梁伟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