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19991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深南大道9789号德赛科技大厦7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0630626。
法定代表人:隆艳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桃春,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昀茜,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DGQA15。
法定代表人:冯乐芝。
被告: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沙头街道天安社区泰然四路25号天安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211-12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117719374。
法定代表人:李志飞。
原告深圳市喜相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日日香餐饮(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日日香投资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0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为1998.6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雷 勰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芷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