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美居木业有限公司

山西美居木业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某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110民初1492号
原告:山西美居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阳曲县黄寨镇莎沟村山西万事兴家俱产业园3号上。
法定代表人:张引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浦东新区泥城镇南芦公路1786号5号楼310室(临港)。
法定代表人:谈六官,执行董事。
原告山西美居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山西美居木业有限公司在办理立案手续后交纳诉讼费用前,被告向原告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山西美居木业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美居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张娟萍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延旭宇
书 记 员 宋立平
书 记 员 宋立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