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106民初29501号
原告:杨某,男,199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
被告: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周某。
被告:天津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本院受理的原告杨某与被告某某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天津某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24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