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7376号
原告:***,男,1992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中关村软件园西区7号楼A座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有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被告网易有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网易有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578元。事实和理由:***于2021年5月24日入职网易有道公司担任城市经理(长沙),工作地点在长沙市办事处,签订有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2021年12月14日,网易有道公司向***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且存在通过各种途径散播不利于公司言论的行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认为网易有道公司单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侵害了***的合法权益,遂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网易有道公司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32578元。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9日作出京劳人仲字[2022]第208号仲裁裁决书,驳回了***的仲裁请求。***认为,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对证据及事实认定存在严重错误。***自入职网易有道公司以来,网易有道公司每月支付给***的工资均与***实际考勤有关,即***的考勤结果直接影响网易有道公司每月支付给***的实际工资,如***存在旷工行为,网易有道公司在支付给***的每月工资中会予以体现,扣除***的旷工工资。现网易有道公司以***累计旷工3天及以上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在职期间,网易有道公司均按照***出勤不存在异常情况(尤其是旷工)实际向***支付的每月工资。网易有道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实际掌握和管理劳动者考勤情况且劳动者每月取得的工资也是网易有道公司主动支付,如果***真的存在网易有道公司所谓的旷工3天及以上情况,网易有道公司肯定不会向***支付正常工资,而会扣除旷工部分工资。因此,根据***每月工资的实际发放情况可知,网易有道公司称***存在3天及以上旷工行为显然是子虚乌有之事。另外,网易有道公司一直以来向***正常支付工资的事实恰恰能够证明***在仲裁阶段主张销售人员不执行打卡考勤规定说法的真实性。现***不服仲裁裁决结果,诉至法院。
网易有道公司辩称,一、***在职期间,旷工3天以上,拒绝服从考勤纪律,已严重违反公司规定。***在职期间,无视考勤规定,在长沙期间从未考勤打卡。根据***在仲裁阶段提交的录音,HR**先早在8月即提醒过***长期存在考勤问题;此外,***在录音中表示其明确知悉在北京区域上班有考勤打卡的要求,且自9月转岗至北京后,考勤记录显示***也开始打卡。然而,***依然无视考勤纪律,自2021年9月1日至离职为止,存在40次迟到早退,其中5**到超过30分钟、6天早退超过30分钟,根据《员工手册》第4.3条的规定,超过30分钟的迟到和早退视为旷工;此外,考勤记录显示***旷工8日。因此,***自2021年9月1日至离职为止,共计旷工18日。根据《员工手册》第四章的规定,员工加班、补休、出差、外出办事、休假等均需按照流程进行申请。***的直接领导**要求***在公司OA提交年假申请、获批后休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也注明12月14日、12月15日为***的年休假,然而***依然拒绝按照公司规定发起年假流程,12月14日、12月15日考勤显示“旷工”。2021年12月7日,***向公司HR***发送电子邮件,称其因公司暴力裁员,要去劳动局投诉公司,申请休假;***回复:维权是您的权利,但是非因工或法定原因休假,请按照《员工手册》的规定申请。然而,公司考勤记录显示,***依然未按照流程申请休假,也未获得批准,而是在12月8日当天擅自离岗,至下午才到公司打卡。根据公司提交的《考勤明细》,***所有出差均按流程进行了考勤申请,说明***知晓公司有考勤规定,但无论是日常上下班打卡、事假、年假,还是加班补休,在直接领导及HR多次提醒过的前提下,***依然从未提交过相应的考勤流程,已严重违反公司的各项考勤规定。2021年11月,***所在的项目组受政策影响,业务方向转型,着力推广素质类课程的线下门店销售,组长**于2021年11月18日在钉钉工作群中通知全员:到门店工作需在钉钉打卡签到。此后团队成员均按要求,在群内进行早晚签到,唯独***无视直接领导宣贯的考勤记录,从未在群内签到。***的上述行为,均属明知故犯,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依据《员工手册》第4.3.4条规定: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3天(含)以上,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且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二、***在职期间散播他人不实信息,扰乱人心,影响正常工作秩序。在***2021年11月转正答辩未通过的情况下,其领导**仍顶住压力留下***。然而***却在与同事聊天时四处打听、传播他人不实信息,传播“项目不好、团队降薪、领导要转岗”等不实信息。然而,事实上,STEAM线下店经营情况良好,且即将扩大经营;团队其他成员并未降薪;负责人**至今仍在岗,负责STEAM线下店项目组的工作。***在团队内散播关于项目和团队成员的不实信息,影响团队其他成员的工作情绪,已严重违反《员工手册》第8.1.6条第(15)款的规定。三、***在职期间存在讨论自己或打探他人工资的违规行为。***在职期间与同事聊天,存在讨论自己或打探他人工资的违规行为:“他底薪只有9000,我19000,知道吧”,此举违反了《员工手册》第8.1.6条第(14)款的规定。综上,***的行为违反多项《员工手册》规定,已经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其在明知且理解《员工手册》各项规定的情况下,公司有权依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综上,公司不同意***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结果。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案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5月24日,***与网易有道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止,其中试用期至2021年11月23日止;岗位为城市经理(长沙),工作地点在长沙办事处,工作时间执行标准工时制;合同还详细约定了其他事项。2021年5月24日,***签署《承诺函》,承诺其在2021年5月24日收到《网易员工手册(2018版)》一本并已经详细阅读全文,本人同意且承诺:本人有责任知悉并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及《网易员工手册(2018版)》各项规定,并定期登录公司内部网学习公司制定及不时修订的各项规章制度。
2021年6月下旬,***转岗至合肥担任城市经理。2021年8月18日,***转岗至北京,岗位为负责素质教育课程的大客户销售。
2021年12月14日,网易有道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入职以来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且存在通过各种途径散播不利于公司言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员工手册》8.1.6的规定,决定自2021年12月15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经核实,***在职期间的月均工资为16296元。
后***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要求网易有道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出具京劳人仲字[2022]第208号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网易有道公司认可上述裁决结果,***对此不服,诉至本院。
庭审中,网易有道公司主张因***入职以来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且存在通过各种途径散播不利于公司言论的行为,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故合法与***解除劳动合同,并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21年5月24日至2021年12月15日期间考勤打卡记录录屏及统计表,显示2021年8月17日开始***有上下班考勤打卡记录。网易有道公司统计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天数有10天,全天无打卡记录的日期为8天。
2、“有道STEAM线下店”钉钉群聊记录。显示2021年11月18日**在群内通知以后去校区上班在这个群里签到,早上上班签到晚上下班签到,每个月统计。群聊记录中未显示***知悉上述规定以及***的签到记录。
3、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案外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其中一人称建传和我说过法法降薪了……”
4、***与其同事的谈话录音,时间为2021年11月,其中显示***称某人告知其底薪只有9000,同时谈论了公司其他同事的情况。
5、2021年8月6日,网易有道公司人力与***的谈话录音,其中主要沟通了离职及相应补偿的情况,部分沟通内容显示***称“我一天都没有休息”,人力称“如果非要按照这个来说的话,正常来说看你的打卡,你目前除了出差之外没有任何打卡全部都显示的旷工”。***称公司从未让其打卡、且工资一直正常支付。
6、《员工手册》,其中第4.1.1.1条规定:网易有道公司实行标准工时制,员工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第4.1.1.2条规定:固定工时制员工上班打卡时间不晚于9点至9点半(各部门上班打卡的具体时间另行安排),下班打卡时间不早于18点,且上下班打卡时间间隔不得少于9小时(其中1小时为午休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第4.3.1条规定:员工应在规定时间到岗工作,非因公外出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晚于公司执行的上班时间在30分钟以内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30分钟(含)以上的,视为旷工。第4.3.2条规定:员工非因公外出或未履行请假手续者,早于工作正常下班时间30分钟以内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30分钟(含)以上的,视为旷工。第4.8.5.1条规定:员工申请事假,应取得直接领导的审批,报人力资源部审核。第8.1.6条规定:员工存在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24小时、讨论自己或打探其他同事薪酬收入的、**转发或传播各类不利公司信息、散播不实信息的,公司有权立即解除。
***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对其他证据真实性认可,主张其不存在旷工情形,其担任城市经理没有打卡条件亦无需打卡,在北京工作期间未打卡系因其出差,其月工资从未因打卡问题有过变化。其与同事私下聊天并无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言论,事实系双方曾经因协商离职未能达成一致故被违法辞退。为证明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
1、2021年12月6日其与公司人力***、直接领导**的谈话录音文字稿。内容为协商***的离职及相应补偿,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其中未提及因未打***的情形。
2、同部门员工微信聊天记录,显示***问“现在**还要求你们每天上班打卡吗”,对方回复称没有硬性要求。
3、订票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住宿记录、飞机票订单记录、打车记录。***称上述记录能证实打卡记录中显示的未打卡日期其实际提供了劳动。
网易有道公司对上述证据1的真实性认可,对其他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经询,双方均认可每月发放工资前公司不对***的考勤进行确认且从未因考勤问题扣发过工资。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当对其做出的辞退决定举证予以证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网易有道公司虽主张解除原因为***累计旷工3天以上(含),且存在通过各种途径散播不利于公司言论的行为,但网易有道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实该公司严格执行考勤打卡制度,且该公司亦认可每月发放工资无需核对考勤打卡情况,从未因考勤打卡记录显示的旷工扣除过***的工资,同时考虑到,***提供了相应证据证实考勤打卡记录中显示的部分旷工状态其实际处于出差状态,网易有道公司虽然对相关的住宿记录、订票记录等不予认可但未能提出证据反驳,本院对其意见不予采信。故本院可以根据上述证据认定,考勤打卡记录并不能真实反映***的实际工作状态,在网易有道公司长期不对考勤状况确认的情况下,亦未在作出辞退决定之前与***明确沟通考勤记录及未打卡原因,直接以旷工超过3天为由做出辞退决定,缺乏事实依据。关于网易有道公司主张***存在通过各种途径散播不利于公司言论的行为,该公司提供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上述主张。综上,网易有道公司与***解除劳动合同,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网易有道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78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7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已预交,由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那 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