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某某与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491民初861号
原告:***,女,1983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丽娟,北京市炜衡(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中关村软件园西区7号楼A座1层。
法定代表人:周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有道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被告网易有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图片,停止侵权;2.判令被告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及被告微信公众号(微信号:×××)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要求:内容应包含本案判决书案号和判决书的内容,致歉版面面积不小于6.0cm*9.0cm(名片大小),网络致歉时间不少于60日;3.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90000元及维权成本合理开支10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系影视女演员、音乐创作人、写作者、摄影爱好者。2021年9月,原告发现微信公众号名称为“有道逻辑英语”(微信号:×××)于2019年10月29日在其公众号上发布了名为《***翻车,她的“英语文体”也被嘲出天际!》文章,上述文章中未经原告同意擅自使用原告多张肖像。公众号为“有道逻辑英语”认证的账号主体为被告。文章中以原告获建筑奖为话题,使用多幅原告肖像作为配图,旨在利用原告的名人效应,并在文中直接推广被告业务,业务导向和商业属性明显,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原告肖像,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被告网易有道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答辩人主张的侵权图片数量有误,涉案文章中第2张图片是***的微博截图,该截图主要证明***自己在微博宣传其获得“美国建筑大师奖”事件,该截图中可以识别的是文字部分,其微博中的图片根本无法清楚地识别出人物的面部特征,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该微博截图并未侵犯***的肖像权。2.答辩人并未将含有被答辩人肖像的照片用于推广答辩人业务,并未利用其肖像的商业价值,更不会有读者误认为答辩人是在使用被答辩人的形象进行商业宣传或代言。由于被答辩人形象的负面影响,以及商业价值较低,答辩人也不可能将被答辩人的形象用于宣传逻辑英语。3.涉案文章使用的均是已公开发表的照片,仅是作为文字配图使用,是文章内容的一部分,用于证明文章所述内容的真实性,其使用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目前,娱乐新闻类的文章均会普遍使用到明星已公开的照片,而且发布文章的媒体、自媒体自身都具备一定的商业属性。在此情况下,涉案文章中使用的图片并没有侵犯***肖像权的主观故意,涉案文章也符合目前主流的官方媒体发布娱乐性新闻时常用的文字+配图的报道方式,不构成侵权。4.明星作为公众人物,其肖像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应当对媒体/自媒体/公众使用其肖像具有一定的容忍义务。5.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及微信公众号上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道歉声明没有法律依据,即使涉案图片侵犯了被答辩人的肖像权,也超出了影响范围,时间过长,超出了必要限度。6.被答辩人主张的经济损失10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缺乏合理性;其主张的维权成本,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已实际支出,不应得到支持。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系演员。网易有道公司系微信公众号“有道逻辑英语”(微信号:×××)的认证主体。
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申请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取证视频显示:涉案公众号“有道逻辑英语”于2019年10月29日发布了标题为《***翻车,她的“英语文体”也被嘲出天际!》的文章,文中有原告肖像的照片5张大图、2张小图及1张动态肖像图。上述文章尾部有“逻辑英语名师教学团重新定义中国未来英文教学”“学习逻辑英语,像喝咖啡一样惬意”“长按进入有道逻辑英语”并附二维码等宣传信息。经查,涉案肖像照片已经删除,原告当庭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
原告提交***百度百科截图,拟证明原告知名度。被告提交其他媒体对“***获建筑师大奖”事件的报道、人民日报报道、中国网等主流媒体发布的文章,拟证明其他媒体报道相似内容同样选取***公开发表的照片作为配图使用。被告提交***的致歉微博截图,拟证明***通过微博对事件造成的负面影响进行道歉。被告提交四份判决书,拟证明涉案图片的使用与被告微信公众号运营业务并无关联性,未侵犯***肖像权,即使构成侵权,涉案图片价值较低。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百度百科截图、微信公众号认证主体截图、IP360取证数据保全证书附取证页面截图、视频,被告提交的媒体报道截图、微博截图、判决书截图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自然人的肖像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本案中,被告在其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图片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推广被告产品及服务,现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使用原告的肖像取得了合法授权,构成了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损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涉案肖像照片已经删除,原告当庭撤回了要求被告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再处理。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但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鉴于被告是在微信公众号中使用原告肖像照片,故致歉应以被告微信公众号为宜,本院对于原告要求被告在被告微信公众号上致歉予以支持,对于在《法治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致歉的方式不再予以支持。本院将综合考虑被告使用原告肖像情况,酌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时长。
关于赔偿损失,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本案中,原告系演艺人员,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价值,被告将原告的肖像照直接用于微信公众号中,可能为其带来实际利益,但原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与被告使用其肖像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本院将结合原告知名度、被告主观过错程度、使用原告肖像照片的数量、时间、用途、微信公众号影响力及当前的市场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关于原告要求赔偿合理支出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第一千零一十八条、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有道逻辑英语”(微信号:×××)连续三日登载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如逾期不履行上述内容,本院将依据原告***的申请,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250元(已交纳),由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贺 诚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尹娜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