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491民初7711号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凤屿路206号902-1室。
法定代表人:林韩,总经理。
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中关村软件园西区7号楼A座1层。
法定代表人:周枫。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拓,男,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5日立案。原告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伊斯雷尔(厦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博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吴 娇
书 记 员 谢华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