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民终84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中关村软件园西区7号楼A座1层。
法定代表人:周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上诉人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有道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8民初276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2年9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网易有道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被上诉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网易有道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1.2021年9月2日,***主动办理了大部分离职事项,自9月3日起擅自离岗。不能仅因为公司审批了部分离职申请事项,即认定网易有道公司没有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网易有道公司从未向***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由于***并未办理完毕全部离职流程,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裁决书认为双方劳动合同继续有效,但***自9月3日起未履行请假手续、未交接工作、擅自离岗的行为,明显存在严重过错,依据《员工手册》应视为旷工。经查询,***及其妻子名下拥有一家公司,***离岗期间完全从事自己公司的经营管理。***故意不履行员工到岗义务,长期旷工事实的不当行为,不应得到法律支持。2.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裁决书对网易有道公司为终局裁决,劳动者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与用人单位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可以同时进行,网易有道公司是否申请撤裁并不影响***履行到岗义务。***收到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裁决书后,并未及时到岗,其行为已构成旷工。***提出等待网易有道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于法无据。即使***在三十日撤裁期未到岗合理,***也仍有十多天未到岗构成旷工。3.OA系统和门禁卡系统的开通需要本人申请办理,***的OA系统和门禁是其本人主动申请关闭的,如果***存在真实返岗意愿,完全可以联系其主管领导或人力资源部门同事进入到公司内,并申请办理恢复0A系统和门禁卡系统,但***从未要求返岗。因此,OA系统和门禁卡系统的关闭并非阻碍***按时到岗的因素。4.网易有道公司收到***的劳动仲裁申请后,综合评估***旷工已明显超过三天,属于严重违反公司制度的行为。依照《员工手册》第4.3.4条,公司有权随时与***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网易有道公司的上诉意见。2021年9月3日网易有道公司关闭了***的OA系统权限,导致***无法上班,故***提起第一次劳动仲裁,即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案件。第一次仲裁裁决作出后网易有道公司未联系***要求返岗,在***与公司联系要求返岗上班后,网易有道公司仍然没有恢复***的OA系统权限,导致***无法去公司上班,网易有道公司主张***旷工是不合理的。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网易有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6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一、入职时间:2020年8月13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社群运营负责人。
四、正常工作截止时间:2021年9月2日。
五、另案仲裁情况:2021年9月6日,***曾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网易有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在该案中,***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2日解除,解除原因为网易有道公司解聘所致……因补偿金等问题未达成共识,其并未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签字,否认其主动离职,认可从2021年9月3日起没有出勤,但认为是网易有道公司暂停其本人OA系统中的所有权限,使其无法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和办公系统。网易有道公司主张双方自2021年7月起因解除事宜沟通长达两个月,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也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其公司没有向***做出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认为系***主动离职而解除劳动合同,***在2021年9月2日未履行全部离职手续后,便不再正常出勤。市仲裁委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裁决书,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仍处于存续期间,驳回***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作出后,***未起诉,网易有道公司未申请撤裁,该裁决书已经生效。
六、仲裁请求:***于2022年1月29日提起仲裁,要求网易有道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2022年3月1日,网易有道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3月29日,***在庭审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要求网易有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七、仲裁结果:市仲裁委出具京劳人仲字[2022]第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八、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原因:2022年3月1日,网易有道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您入职以来存在旷工三天以上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4.3.4条规定,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3天(含)以上,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自2022年3月1日与您解除双方此前书面签署的《劳动合同》……
***主张及证据:***主张,其每月平均工资为23300元,2020年年终奖18594.66元。2021年9月是网易有道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出具《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告知让其先填写离职申请表,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谈离职补偿。因双方就补偿金未达成一致,故离职申请表没有填完整。此后其申请仲裁,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其于2021年11月20日收到裁决书,未起诉,因网易有道公司有一个月的撤裁期,所以其在一个月后向网易有道公司发送要求返岗邮件,但公司没有回复。网易有道公司亦未给其开通OA、门禁卡权限,其无法前往办公地。2022年1月29日其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网易有道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其变更了仲裁请求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就该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资奖金截图。其上显示2021年1月收到2020年全年奖金18594.66元。
2.返岗申请邮件。发件人***,收件人为牛某,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内容为***表示根据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结果,其与有道劳动合同仍处于存续期间。向公司申请返回工作岗位、要求公司提供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卡门禁权限、办公工位……)。
3.员工离职登记表。其上显示离职日期2021.9.2。离职原因:勾选“公司解聘”。部门领导确认处员工主管签字、二级部门领导签字处均有领导予以签字。IT确认、行政确认、安全确认等处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最后人力资源确认及离职员工本人确认处为空白。
网易有道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牛某曾为其公司法务,但已于2022年1月离职,其公司现无法查看该邮件。3.真实性认可。
网易有道公司主张及证据:网易有道公司主张,***的工资情况以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为准。2021年9月2日***自行领取离职申请表,并办理了大部分离职事项,但没有具体交接工作,此后便不再出勤。因***办理离职,故其公司将***门禁卡权限、OA权限关闭,其公司在***离职后微信告知社保事宜,***回复清楚,可表明***对离职事情没有异议。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裁决作出后,其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裁决书,收到后未申请撤裁。因***未申请开通OA、门禁卡权限,故其公司未予开通,其公司亦未向***发送返岗通知。其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京劳人仲字[2022]第539号案件仲裁申请书,但认为到岗是***的义务,故未与***沟通返岗事宜,***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期间未予返岗构成旷工,存在擅自离岗和旷工超过3天以上事实。
就该主张,网易有道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工资表。其上显示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应发工资金额依次为:23300元、23300元、23300元、23300元、23300元、21157.47元、2142.53元、0元、0元、0元、0元、0元。
员工手册2018版。其中第四章考勤管理4.3.4旷工,旷工是指员工未经公司许可或批准,应出勤而未出勤的行为,下列情形,视为旷工:(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3天(含)以上,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就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应发金额。2.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以上事项,除第八项双方有争议,其余事项双方均无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易有道公司所主张的***存在旷工行为是否成立。首先,根据双方在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案件中的陈述,网易有道公司主张***系主动离职,***主张系网易有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办理了部门离职手续,网易有道公司予以审批,双方当时就劳动合同均无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可见***2021年9月3日起至其2021年9月6日申请仲裁期间,并不存在擅自不到岗的行为。其次,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该裁决对网易有道公司系终局裁决,网易有道公司于收到裁决后有一个月的撤裁期,而***于一个月后即2021年12月31日向网易有道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返岗,表达了返岗工作的意愿,符合常理,在该期间,网易有道公司未回复该邮件亦未通知***返岗工作,并且其公司未将***的OA系统和门禁卡系统开通,***不具备到达公司办公的条件,网易有道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怠于行使用人单位的权利、履行义务,故其公司主张***该期间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再次,***2022年1月29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再次表达了要求继续工作的意愿,而网易有道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该仲裁申请书后,在已经得知***该意愿后,仍未与***联系沟通返岗事宜,而是径行于2022年3月1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期间***无法返岗的责任显然不在于劳动者而在于用人单位一方。综上,网易有道公司主张***旷工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其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网易有道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该院核算,***的诉请未高于法定标准,该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网易有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600元。
二审中,当事人围绕上诉意见提交了新的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庭审质证。网易有道公司提交了北京中单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单公司)的企业查询信息,证明该公司2020年9月4日投资人、经理、执行董事均由***变为其妻子郭某某,证明***在入职网易有道公司前后一直在经营自己的公司,其擅自离岗离职期间也在从事自己公司的经营管理。***未提交新的证据,其对网易有道公司提交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称,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中单公司成立已经五年多,实际管理人都是***的妻子郭某某,***并没有自己实际经营管理,***入职网易有道公司之前做过备案,***在与网易有道公司劳动争议期间从未从事中单公司的业务。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证据无法证明***离职期间从事自己公司的经营管理,且证明事项亦与本案争议焦点无关,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一、二审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网易有道公司所主张的***存在旷工行为是否成立。
对此本院认为,根据网易有道公司的陈述,其称因***办理离职,故将***门禁卡权限、OA权限关闭。网易有道公司的行为直接导致***客观上无法到岗,结合双方在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案件中的陈述,双方事实上均具有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因未就解除事宜协商一致而发生争议。为此,***2021年9月3日提起劳动仲裁,经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劳动合同仍处于存续期间。在此情况下,网易有道公司主张***2021年9月3日起擅自离岗构成旷工,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网易有道公司主张其是否申请撤裁并不影响***履行到岗义务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由于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与双方此前欲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符,在网易有道公司未与***联系返岗事宜的情况下,***于网易有道公司所享三十日撤裁期经过后,通过电子邮件向网易有道公司表达返岗工作的意愿,符合常理。但网易有道公司并未对***的返岗意愿予以答复,亦未将***的OA系统和门禁卡系统开通,且在***提起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仲裁申请后,网易有道公司仍未安排***返岗,而是径行与***解除劳动合同,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无法返岗的责任在于网易有道公司一方,认定正确。故,***收到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裁决书后未及时到岗的行为亦不能被认定为旷工。
鉴上所述,***自2021年9月3日起未到岗的行为不能被认定为旷工,网易有道公司于2022年3月1日以***旷工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其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审查,一审法院认定网易有道公司应向***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600元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网易有道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刘 婷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杨颜金
书 记 员 马丽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