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8民初27677号
原告:***,男,1987年3月29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东路10号院中关村软件园西区7号楼A座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85503985K。
法定代表人:周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女,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与被告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有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与被告网易有道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入职时间:2020年8月13日。
二、签订劳动合同情况: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0年8月13日至2023年8月12日的劳动合同。
三、工作岗位:社群运营负责人。
四、正常工作截止时间:2021年9月2日。
五、另案仲裁情况:2021年9月6日,***曾向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网易有道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未休年休假工资。在该案中,***主张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9月2日解除,解除原因为网易有道公司解聘所致……因补偿金等问题未达成共识,其并未在《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中签字,否认其主动离职,认可从2021年9月3日起没有出勤,但认为是网易有道公司暂停其本人OA系统中的所有权限,使其无法进入公司办公场所和办公系统。网易有道公司主张双方自2021年7月起因解除事宜沟通长达两个月,但最终未达成一致,***也未在协议书上签字。其公司没有向***做出任何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认为系***主动离职而解除劳动合同,***在2021年9月2日未履行全部离职手续后,便不再正常出勤。市仲裁委于2021年11月17日作出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裁决书,认为双方劳动合同仍处于存续期间,驳回***全部仲裁请求。该裁决作出后,***未起诉,网易有道公司未申请撤裁,该裁决书已经生效。
六、仲裁请求:***于2022年1月29日提起仲裁,要求网易有道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恢复劳动关系。2022年3月1日,网易有道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2022年3月29日,***在庭审中提出变更仲裁请求,要求网易有道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七、仲裁结果: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京劳人仲字[2022]第53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的仲裁请求。***不服仲裁裁决结果,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起诉。
八、原告的诉讼请求:***起诉要求:1、判令网易有道公司支付我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网易有道公司承担。
九、劳动关系解除时间及原因:2022年3月1日,网易有道公司向***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您入职以来存在旷工三天以上的行为,根据员工手册4.3.4条规定,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3天(含)以上,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决定自2022年3月1日与您解除双方此前书面签署的《劳动合同》……
原告主张及证据:***主张,其每月平均工资为23300元,2020年年终奖18594.66元。2021年9月是网易有道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并向其出具《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告知让其先填写离职申请表,办理离职手续,然后谈离职补偿。因双方就补偿金未达成一致,故离职申请表没有填完整。此后其申请仲裁,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裁决继续履行劳动关系,其于2021年11月20日收到裁决书,未起诉,因网易有道公司有一个月的撤裁期,所以其在一个月后向网易有道公司发送要求返岗邮件,但公司没有回复。网易有道公司亦未给其开通OA、门禁卡权限,其无法前往办公地。2022年1月29日其申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在该案审理过程中,因网易有道公司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故其变更了仲裁请求要求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
就该主张,***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资奖金截图。其上显示2021年1月收到2020年全年奖金18594.66元。
2、返岗申请邮件。发件人***,收件人为牛某,时间为2021年12月31日,内容为***表示根据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结果,其与有道劳动合同仍处于存续期间。向公司申请返回工作岗位、要求公司提供工作所需的必要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工卡门禁权限、办公工位……)。
3、员工离职登记表。其上显示离职日期2021.9.2。离职原因:勾选“公司解聘”。部门领导确认处员工主管签字、二级部门领导签字处均有领导予以签字。IT确认、行政确认、安全确认等处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最后人力资源确认及离职员工本人确认处为空白。
网易有道公司的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认可,与本案无关;2、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牛某曾为其公司法务,但已于2022年1月离职,其公司现无法查看该邮件。3、真实性认可。
被告主张及证据:网易有道公司主张,***的工资情况以其公司提交的工资表为准。2021年9月2日***自行领取离职申请表,并办理了大部分离职事项,但没有具体交接工作,此后便不再出勤。因***办理离职,故其公司将***门禁卡权限、OA权限关闭,其公司在***离职后微信告知社保事宜,***回复清楚,可表明***对离职事情没有异议。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裁决作出后,其公司于2021年11月19日收到裁决书,收到后未申请撤裁。因***未申请开通OA、门禁卡权限,故其公司未予开通,其公司亦未向***发送返岗通知。其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京劳人仲字[2022]第539号案件仲裁申请书,但认为到岗是***的义务,故未与***沟通返岗事宜,***自2021年9月2日起至2022年3月1日期间未予返岗构成旷工,存在擅自离岗和旷工超过3天以上事实。
就该主张,网易有道公司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工资表。其上显示2021年3月至2022年2月期间,***的应发工资金额依次为:23300元、23300元、23300元、23300元、23300元、21157.47元、2142.53元、0元、0元、0元、0元、0元。
2、员工手册2018版。其中第四章考勤管理4.3.4旷工,旷工是指员工未经公司许可或批准,应出勤而未出勤的行为,下列情形,视为旷工:(1)未履行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不到岗的……员工一年内连续或累计旷工达到3天(含)以上,属严重违反公司制度,公司有权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就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为:1、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2021年9月至2022年2月期间应发金额。2、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
法院认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网易有道公司所主张的***存在旷工行为是否成立。首先,根据双方在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案件中的陈述,网易有道公司主张***系主动离职,***主张系网易有道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且***办理了部门离职手续,网易有道公司予以审批,双方当时就劳动合同均无继续履行的意思表示,可见***2021年9月3日起至其2021年9月6日申请仲裁期间,并不存在擅自不到岗的行为。其次,2021年11月17日作出的京劳人仲字[2021]第892号仲裁裁决书认定双方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因该裁决对网易有道公司系终局裁决,网易有道公司于收到裁决后有一个月的撤裁期,而***于一个月后即2021年12月31日向网易有道公司发送电子邮件要求返岗,表达了返岗工作的意愿,符合常理,在该期间,网易有道公司未回复该邮件亦未通知***返岗工作,并且其公司未将***的OA系统和门禁卡系统开通,***不具备到达公司办公的条件,网易有道公司作为负有管理责任的用人单位一方,怠于行使用人单位的权利、履行义务,故其公司主张***该期间旷工,缺乏事实依据。再次,***2022年1月29日通过申请仲裁的方式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再次表达了要求继续工作的意愿,而网易有道公司于2022年2月14日收到该仲裁申请书后,在已经得知***该意愿后,仍未与***联系沟通返岗事宜,而是径行于2022年3月1日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该期间***无法返岗的责任显然不在于劳动者而在于用人单位一方。综上,网易有道公司主张***旷工的事实理由不能成立,其公司解除与***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事实依据,属于违法解除,网易有道公司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经本院核算,***的诉请未高于法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
以上事项,除第九项双方有争议,其余事项双方均无异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46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五元,由网易有道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耿 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晓晗
书记员 罗 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