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财保1771号
申请人:深圳世纪祥云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南头街道马家龙社区大新路198号创新大厦B座2002C31。
法定代表人:刘慧。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平,广东贤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 北京中电广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路3号12幢04层401。
法定代表人:周春涛。
申请人深圳世纪祥云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祥云公司)与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广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中电广通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世纪祥云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电广通公司名下价值789 661.22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世纪祥云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789 661.22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世纪祥云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中电广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89 661.22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 4 468.31元,由申请人深圳世纪祥云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一可
二O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梁 晨
书 记 员 白明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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