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1503民初1528号
原告:***,女,1973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被告:***,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
被告:六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梅山南路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740891654B。
法定代表人:刘传文,公司经理。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经济开发区312国道南建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6742083349。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六安市保安服务总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六安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卫景文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 齐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