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828民初3161号
原告:***,男,1960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对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