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130号
原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午,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张榜组金诚小区1号商楼108-1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储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