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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与岳西县某某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130号 原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106号。 法定代表人:**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午,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张榜组金诚小区1号商楼108-110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储彬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