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2894号
原告:***,男,汉族,1960年3月24日出生,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住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72833520E。
法定代表人:**杞,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部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中医院,住所地安徽省岳西县天堂镇老街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院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彬,安徽中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岳西县中医院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