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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828民初3439号 原告:***,男,1944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西县天堂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 法定代表人:**杞。 原告***诉被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物件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