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皖0828民初3253号
原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772833520E。
法定代表人:**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午,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岳西县天堂镇叶畈村张榜组金诚小区**商住楼**门面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828MA2NLJFR4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以下简称保安服务公司)与被告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保安服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午,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保安服务费41500元并赔偿逾期支付的利息1800元(按年利率6计算,自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现计算至起诉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书》一份,约定由原告为其提供保安服务,每月3000元服务费,保安服务期限为13.5个月,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保安服务费合计41500元,服务费按月结算,每月10号将款项汇入原告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保安服务费。数次催要无果,现诉诸贵院。
****公司法定代表人***辩称,第一、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一直未变更;第二、关于**公司与原告2018年11月16日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我不知情;第三、我是2018年6月份离开**公司,公司实际由**经营,关于**公司的成立,我虽然是法人代表,但是我一分钱未投,实际都是**出钱的,我与**是朋友关系,2008年间认识的。关于**公司合伙事宜,我与**之间无书面的合伙协议;第四、对于保安服务费的支付,由**公司承担我没有意见,但不能由我个人承担,应该由实际经营者**承担;
本院根据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8年11月16日签订《保安服务合同》,保安服务公司与****公司在该合同甲、乙方处加盖了公司印章,双方对保安服务地点、双方责任、保安服务费及付款方式、合同变更、终止与续签、违约责任、合同期限、其他事项等均进行了约定。其中明确:甲方(**公司)因治安管理需要,向乙方(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队员为其开展治安防范工作。由乙方派保安队员1名进驻甲方,为其提供保安服务,每月3000元服务费,保安服务期限为13.5个月,自2018年11月16日至2019年12月31日止,保安服务费合计41500元(含首次招聘一次性支付服务费1000元),服务费按月结算,甲方每月10号前支付服务费,甲方在收到票据十个工作日内将款项汇入乙方账户。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一直未支付保安服务费,遂成讼。
另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公司属于自然人(***)独资公司,注册资金人民币50万元,法定代表人***,成立、核准日期为2017年5月15日,登记状态为存续。
上述事实有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提供的保安服务合同、2019年服务开票及收款情况表、发票、消防控制室值班及防火巡查记录本、照片、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与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之间签订了《保安服务合同》,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提供安保服务、出具发票等义务,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亦应按约支付相应安保服务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之规定,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应按约给付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41500元安保服务费。因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未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岳西县保安公司诉请的利息应视为其主张的资金占用损失,其主张自2020年1月1日起至款清日止按照年利率6%标准计算,鉴于双方未约定逾期支付利息,本院参照相关司法解释,对岳西县保安公司主张的利息酌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庭审中****公司法定代表人***抗辩:其于2018年6月份离开****公司、对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不知情、保安服务费应由实际经营者**承担,上述主张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保安服务费41500元及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岳西县保安服务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元,由岳西县****娱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储 彬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