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津0110民初19052号
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82586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中联(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中锐门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G053A6C),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村北会战道与大石路交叉口路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住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辛中驿镇刘家庄村村北会战道与大石路交叉口路南。
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中锐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