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110民初9644号
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103782586T),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树起,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香河县小齐电气动工具门市部(注册号131024600296300),住所地香河县永泰路东侧。
经营者:郭兰霞,香河县小齐电气动工具门市部业主。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天津港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香河县小齐电气动工具门市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22日立案,后原告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文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芦思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