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02执恢104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组织机构代码:10378258-6。
法定代表人:王树起,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凤桥镇工业功能区莲花路。组织机构代码:66392135-3。
法定代表人:艾俊,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南凤商初字第3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因无财产可供执行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贵枫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已由本院于2018年4月11日出具(2017)浙0402破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2021)浙0402执恢104号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 犇
人民陪审员 章建强
人民陪审员 郜玉根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执 行 员 于 洋
书 记 员 蔡冬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