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鑫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4052号
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开发区一经路与四纬路交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王树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东升,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达,天津君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唐山市鑫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银城铺镇东马庄村北工业区内唐山新航钢铁有限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王海兴,该公司总经理。
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与唐山市鑫杭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立案。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天津市空气压缩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 梁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林彦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