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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京知民终字第221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安宁庄西路9号院29号楼907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46号海玉商贸大楼六层6304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住沈阳市沈北新区。 上诉人北京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万户公司)与被上诉人华盖创意(北京)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华盖公司)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5)海民(知)初字第15253号民事判决(简称一审判决),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2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万户公司委托代理人***和华盖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本院接受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华盖公司在一审法院起诉称:我公司是美国GettyImagesInc.公司在中国境内唯一授权代理,依法享有相关图像素材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对其知识产权的侵犯和未经授权使用其图像素材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任何法律行为。万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官方微博发布的“万户OA”中使用了5幅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摄影作品,侵害了我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赔偿我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5000元。 万户公司在一审法院答辩称:华盖公司对涉案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也没有合理依据,合理开支没有证据支持,我公司不同意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4年2月10日,Getty公司副总裁***出具《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其中包括确认Getty公司对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享有版权,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上述图像。上述图像在该公司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om、www.gettyimages.co.uk和www.gettyimages.cn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亦能看到。Getty公司授权华盖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这些图像展示在华盖公司的互联网站www.gettyimages.cn上。确认华盖公司是唯一有全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其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未经授权使用或涉嫌未经授权使用附件A中所列出之品牌相关的所有图像的行为采取任何形式的法律行为。该授权涵盖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可能已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现的对于该公司知识产权的侵犯等内容。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附件A中所列品牌中包括DigitalVision、Photodisc、Stockbyte、Photographer’sChoice、Stockbyte。上述文件经公证认证。 本案中,华盖公司提交了网站www.gettyimages.ca网页截屏、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2013)大中证经字第2114号公证书(以下简称第2114号公证书),其中显示www.gettyimages.ca、www.gettyimages.cn网站中有编号为dv617062、BU010917、71058809、200476273-001、stk17747mad的5幅涉案图片,分属于四个品牌DigitalVision、Photodisc、Stockbyte、Photographer’sChoice、Stockbyte(以下简称涉案图片)。www.gettyimages.ca网站底端注明“GettyImages”版权所有。涉案图片均标注有“gettyimages”水印。华盖公司还提交了CN域名注册证书,其中显示域名gettyimages.cn系由华盖公司所注册。华盖公司主张其享有涉案图片之信息网络传播权。 万户公司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认可,但否认华盖公司的证明目的,理由为上述证据未载明涉案作品的初始来源,Getty公司的授权未涉及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且华盖公司不能证明其取得授权的图片格式、大小等具体信息,因此华盖公司取得的授权没有合法依据,无权以著作权人身份提起本案诉讼。 第2114号公证书还记载:2013年8月29日,登录万户公司官微“万户OA”,粉丝用户为102190,发布微博×××。微博原创栏目首屏中显示有2013年7月25日发的博文,配有编号为dv617062的图片;第5屏中显示有2013年4月18日发布的博文,配有编号为BU010917的图片;第6屏中显示有2013年3月11日发布的博文,配有编号为71058809的图片,该屏中还有2013年3月7日发布的博文,配有编号为200476273-001的图片;第7屏中显示有2013年2月28日发布的博文,配有编号为stk17747mad的图片。上述博文转发、收藏、评论量极少。万户公司认可该公证书记载内容真实性,但提出华盖公司取证时间早于其获得Getty公司授权时间,华盖公司无权追究万户公司侵权责任。对于其官微中使用的涉案图片“来源不清楚”,“应该为网上自由下载图片”,对所使用“图片格式大小不清楚”。 华盖公司还提交了其分别于2013年8月29日、11月11日向万户公司发送的《版权确认函》、《最后通知》,告知万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新浪微博“万户OA”中使用了华盖公司享有的著作权图片构成侵权,要求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随函所付图片列表中包含涉案图片。万户公司确认收到上述函件,并表示其在收到《版权确认函》后即删除了涉案图片,华盖公司则表示其不清楚万户公司删除涉案图片的具体时间,但认可本案证据交换之前万户公司删除了涉案图片。 另外,华盖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其与北京百禾嘉年广告有限公司、上海新意域广告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图片许可使用合同及相应收款回单,以证明其许可案外人使用图片的市场单价分别为9000元、6000元。万户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 上述事实,有华盖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网页截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第2114号公证书、函件、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以及本院的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 根据华盖公司提交的证据,涉案图片保存www.gettyimages.ca网站,并显示有“gettyimages”水印,分别标注属于DigitalVision等四个品牌,该网站注明“GettyImages”版权所有。同时,华盖公司网站www.gettyimages.cn亦载有涉案图片。华盖公司经Getty公司授权,取得对包括www.gettyimages.ca等网站中的涉案品牌图片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唯一销售、许可使用等权利。本院认为华盖公司已经对其在本案中主张的权利尽到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认为华盖公司所提交的证据属于优势证据,并据此确认Getty公司有权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华盖公司依据Getty公司之授权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展示、销售和许可他人使用涉案图片,该权利范围显然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华盖公司亦有权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其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相应图片著作权的行为提起诉讼。万户公司对华盖公司所享有的权利及其主体资格提出异议,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一审法院对其该项辩称不予支持。 本案中,万户公司未经华盖公司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侵害了华盖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万户公司主张华盖公司对本案侵权证据取证时间早于取得授权的时间,但一审法院注意到,Getty公司向华盖公司的授权中,对所授予权利的期限明确为2005年8月1日之前及以后,显然包括第2114号公证书取证的时间。对万户公司的该辩称,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华盖公司要求万户公司赔偿经济损失,一审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双方未能提交华盖公司的侵权损失及万户公司的违法所得,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图片的独创性程度、万户公司的过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数额,不再全额支持华盖公司的诉讼请求。华盖公司对其主张的合理开支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万户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华盖公司经济损失四千元;二、驳回华盖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万户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Getty公司不享有涉案图片的著作权,即使享有也不能推出其有权对第三方再次进行授权许可。2、华盖公司获得授权的时间晚于被控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华盖公司不享有权利。3、Getty公司对华盖公司的授权不能显然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4、一审法院判决数额过高。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华盖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华盖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维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且有华盖公司提交的授权书、网页截屏及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CN域名注册证书、第2114号公证书、函件、图片使用许可合同及收款回单及当事人当庭陈述、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 华盖公司在二审期间补充提交了2010年9月20日Getty公司副总裁***出具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内容与前述2014年2月10日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一致,该《版权确认及授权书》经过了公证认证。万户公司对该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不持异议。 上述事实,有2010年9月20日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以及询问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如下: 一、被上诉人Getty公司是否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考虑到摄影作品创作、传播的特点和规律,加注水印可认定为摄影作品的一种有效署名方式。涉案图片带有gettyimages水印,在万户公司未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Getty公司享有涉案摄影作品在中国境内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对外进行许可。上诉人关于Getty公司不享有涉案作品著作权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华盖公司是否有权针对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根据华盖公司在二审阶段补充提交的《版权确认及授权书》所载内容,华盖公司至少在2010年9月20日已获得Getty公司的授权,可以在中国境内展示、销售、许可他人使用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图像,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任何第三方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为。因此,华盖公司有权就万户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上诉人万户公司关于华盖公司无权就本案被控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三、华盖公司所享有的涉案作品的权利是否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对此,本院认为,华盖公司获得的授权系在中国境内对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就有关包含涉案作品在内的图片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起诉讼。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该权利系著作权的一项子权利,在授权书未明确排除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情况下,华盖公司获得的涉案作品的专有使用权显然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万户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官方微博上使用涉案图片的行为属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落入了华盖公司获得的授权范围,故华盖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侵权诉讼,上诉人的相关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一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适当。 《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非法获利,参考华盖公司同类图片实际的市场许可价格、涉案图片的创作难度、知名度、万户公司使用图片的方式及其过错程度,一审判决酌定的四千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万户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六百七十五元,由北京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北京万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夏旭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