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华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广州灏某某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1执异635号 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广州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豪贤路102号汇德国际大厦2505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9层1903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917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901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经纶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灏***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仲裁裁决一案【执行案号为(2018)粤01执3255号,执行依据为(2018)穗仲案字第20528号】过程中,申请人广州灏***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的股东广东和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华建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 在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广州灏***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承诺在2019年7月31日前与其达成执行和解还款协议,其认为被执行人目前具有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的诚意等为由,于2019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所提执行异议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州灏***工程有限公司提出撤回其所提执行异议的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广州灏***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其提出的执行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林 琳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