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民终247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男,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化州市鉴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淑君,均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6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原审被告: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府路233号19层1903房。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广东格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环市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华建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万国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5民初4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受本院委托依法于2021年9月2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费缴纳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该通知单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 钜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王 珺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