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781执1306号
申请执行人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瑞金市象湖镇。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赣州市坤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赣州市坤盛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瑞金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7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赣州市坤盛置业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4046625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3062元,申请人尚有借款3746625元及利息未受偿。现查明:申请人和被执行人自行协商好了还款事宜,且申请人书面向本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781执1306号一案的执行《执行依据本院(2020)赣0781民初3303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曾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