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浙江同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4784号 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国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浙江同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过某,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兆某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同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兆某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