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92民初4784号
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重庆国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被告:浙江同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法定代表人:过某,执行董事。
被告:重庆兆某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
法定代表人:罗某。
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国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浙江同某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兆某商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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