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日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1410昆山众之邦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苏州日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410号 原告:昆山众之邦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98637080F,住所地张浦镇南港星金路东侧2幢。 法定代表人:***。 被告:苏州日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704325,住所地昆山市******66号2号房。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昆山众之邦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日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纠纷一案中,原告昆山众之邦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昆山众之邦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羚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