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民初14472号
原告:苏州奥特浦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震川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058660992D。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日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房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967704325。
原告苏州奥特浦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日臻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奥特浦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奥特浦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此系当事人自愿处分其民事权利义务,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奥特浦斯通风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84元,减半收取3442元,保全措施申请费2320元,合计57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 周 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