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4)陕0802执恢40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北新防水(咸阳)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3)陕0802执6475号执行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3年12月22日程序性结案。因被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北新防水(咸阳)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3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应履行如下义务:一、向北新防水(咸阳)有限公司支付人民币117560元。本院于2024年4月3日立案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已将案款117560元转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局银行账户内,上述案款已兑付申请执行人北新防水(咸阳)有限公司,执行费2410元已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已依职权解除对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的各项执行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被执行人河南恒腾防水防腐有限公司榆林分公司、***已履行完毕本案的执行内容,现(2023)陕0802执6475号、(2024)陕0802执恢408号已全部执行完毕。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