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802民初496号
原告:**,女,汉族,住吉安市安福县。
被告:***,男,汉族,住吉安市吉州区。
被告: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址: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16号,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UN6C10。
法定代表人:张泉富。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1801119474Q。
负责人:郭少军。
原告**与被告***、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熊宗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乐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