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某某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802财保16号
申请人: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州区阳明东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2MA37UN6C10。
法定代表人:张泉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节涛,罗玉玲,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
被申请人:**,男,198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申请人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吉安市垚磊渣土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黎晖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凌赟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