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183民初7660号
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04836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郑州泰和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密市来集镇郭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33268694860。
法定代表人:***。
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郑州泰和铝材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