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1323民初2103号之三
本院于2025年5月6日对南阳市某某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郑州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郑州某某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西峡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5)豫1323民初2103号民事裁定书中存在错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2025)豫1323民初2103号民事裁定书中正文第一页第六行“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更正为“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