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324民初1969号
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95704836T。
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丰产路与文化路交叉口西100米。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逍遥,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迷,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46700590018。
住所地:洛阳市栾川县庙子乡龙潭村。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丰瑞氟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元,由原告郑州绿缘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