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

某某与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4491号

原告:**。

被告: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

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与被告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物体脱落、坠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程 军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思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