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2民初806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6月29日出生,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
被告:淮安市步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6395432D。
法定代表人:任伟,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启平。
被告: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00469477738N。
法定代表人:薛彤,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步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被告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该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刘 强
人民陪审员 王亚美
人民陪审员 纪 斌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王 娟
书 记 员 韩兆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