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13103号
原告:***,男,1990年6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冰清,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玉香,江苏淮海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步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666395432D,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淮海北路金马酒店(商务)公寓北楼(A座)11A020室。
法定代表人:任伟,职务总经理。
被告: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00469477738N,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青年路1号。
法定代表人:薛彤,职务主任。
原告***与被告淮安市步高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5元,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宋丹丹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王 远
书 记 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