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

某某、某某等健康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12民初2754号
原告:***,女,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涟水县。
被告:**,男,198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清安村王庄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MA1NYNA286。
法定代表人:华欣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佳,该公司员工。
被告: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青年路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800469477738N。
法定代表人:薛彤,职务不详。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北京北路1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2139534082Y。
法定代表人:王广生,职务不详。
被告: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淮河东路1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0469476284N。
法定代表人:祁凌云,职务不详。
被告: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北京北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000142901414。
法定代表人:秦浩,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雯,江苏群汇知缘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西安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19-1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20812MEA6071944。
法定代表人:尹国庆,职务不详。
被告: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健康西路1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20812MB0495429U。
法定代表人:蔡晓娬,职务不详。
被告:淮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住所地淮安市淮海北路75号、北京北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22320800MB1B48428G。
法定代表人:蔡晓斌,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淮安同方控源截污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市政设施养护中心、淮安市清江浦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西安路社区居民委员会、淮安市清江浦区柳树湾街道办事处、淮安市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建山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戈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