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104民初5268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3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7121944054。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玄,男,198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蒋巧风,男,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世纪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742245779X。
法定代表人:蒋留贵。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吴建兵
人民陪审员 易洪炜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程 凯
书 记 员 曹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