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4883号
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福居委会中联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22081357764W。
负责人:田兵,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黎丹,女,汉族,1986年9月17日出生,系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裕民县。
被告:周留军,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蒋巧风,女,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世纪大道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4223742245779X。
法定代表人:蒋留贯。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吴建兵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曹京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