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9485号
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福居委会中联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裕民县。
被申请人周留军,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申请人蒋巧风,女,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申请人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留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8万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