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9485号之二
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常德市汉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福居委会中联大道**。
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27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申请人***,女,汉族,1976年6月8日出生,住新疆裕民县。
被申请人周留军,男,汉族,1963年5月8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申请人蒋巧风,女,汉族,1962年11月16日出生,住新疆沙湾县。
被申请人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沙湾县世纪大道**。
法定代表人蒋留贯。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依原告申请,作出了(2020)湘0104民初9485号民事裁定书。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本院已对被申请人名下财产进行了保全。现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诉已经撤回对被申请人***、***、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已按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院认为:本案已按申请人湖南中联重科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需解除对被申请人***、***、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财产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