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2318号
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福居委会中联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裕民县。
被告周留军,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蒋巧风,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湾县世纪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蒋留贯。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尹南桥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刘珂岸
书记员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