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宇工程监理有限公司

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民初6305号
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黄福居委会中联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田兵,总经理。
被告:***,男,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海安县。
被告:***,女,197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裕民县。
被告:周留军,男,1963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蒋巧风,女,196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沙湾县。
被告: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沙湾县世纪大道67号。
法定代表人:蒋留贯。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周留军、蒋巧风、沙湾县鑫宇工程监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南中联重混凝土机械站类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李 曙
人民陪审员  王 娲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 助理  王 芳
书 记 员  廖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