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田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1029民初1132号
原告:***,男,1967年8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原告:***,女,1997年1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
原告:**,男,2005年7月1日出生,壮族,广西田林县。
三原告委托代理人:何剑俊,广西万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住所地:百色市右江区江滨路滨江国际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315979137F。
法定代表人:钟南,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要求撤诉,是正当处分其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457元,减半后收取572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唐子朝
人民陪审员 李严结
人民陪审员 凌 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黄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