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

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某某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田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桂1021执78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住所地广西百色市右江区江滨路江滨国际小区**楼****。
法定代表人钟南。
被执行人***,男,1986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田东县。
在申请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市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的责令退赔一案,2021年5月12日依据已生效的(2019)桂1021刑初68号判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济损失22800元。
在案件执行过程中,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等情况。被执行人***银行账户余额573.28元及财付通账户内84.01元共计657.29元,本院已依法划扣。被执行人***的信用社余额3170.55元申请人同意在另案冻结、扣划上缴国库。目前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尚未履行金额为22142.71元。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没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海
审判员 覃小艳
审判员 黄 潇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韦思宇